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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

关于学生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生回国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1990]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在校学生出国留学作如下规定:
一、自费出国留学
(一)、在校学生(含毕业班)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证书,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二)、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自费出国留学报批表(到学生处领取);
家长同意其出国留学书面意见;
国外院校正式录取通知书原件影印件。
2、自费出国留学申请必须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所在系公章,交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非毕业班学生必须在寒暑假放假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毕业班学生最迟需在毕业年度五月底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者或申请材料不全者,学生处不予受理。
4、非毕业班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得到批准,需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
5、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在保留学籍期间内要求复学,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6、因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行要求复学,如缺课时间未超过原教学计划中的三分之一学时的,可跟班继续学习;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7、凡已持有护照的在校学生(含毕业生)如在校期间出国留学,也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出国的学生将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8、自费出国留学得到批准后,应将有关审批手续(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
二、公派出国留学
本规定所指的“在校学生公派出国留学”是指根据外交部、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外派任务选派的在校学生出国留学或根据我院与国(境)外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正式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选派的在校学生出国留学。
(一)、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处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正式外派任务书(原件),将通过其所在系通知学生按有关要求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2、填写公派出国留学申请表;
3、有关报批程序同自费出国留学。
(二)、有关注意事项
1、公派出国留学学生选派时,需要将正式外派任务书(复印件)或我院与国(境)外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正式签署的合作交流协议(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交教务处备案。并与学校和教务处明确是在国外完成学业还是在国外学习部分课程后再回国完成学业。学习部分课程后再回国完成学业的学生回国后,国外学习课程可作为原专业教学计划的一部分。
2、公派出国留学学生选派时,原则上要向教务处提交在国(境)外学习的教学计划(含所学的专业、修读的课程门数、相应的学分等),所学的专业原则上与在我院所学的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所修读的课程门数及学分应尽可能与我院原专业教学计划中未完成部分相当。如确有特殊情况而未能在选派时向教务处提交在国(境)外学习的教学计划的,经批准必须在离境后的一个月之内补交。
3、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在留学期间要定期向所在系和教务处、学生处汇报在国(境)外的学习及生活情况,第一次汇报时间为离境后的一个月之内,第二次汇报时间为学习的期中至回国回校的一个月之前。若在国(境)外改动原定的学习计划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系和教务处汇报。
4、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回校后,需要向教务处提交的所学习课程的正式成绩单,成绩单应以修满原定在国(境)外学习的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为准。其中属于毕业班的学生提交时间应以不影响教务处关于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准。
5、公派出国留学学生回国后应继续完成原专业教学计划中其他应完成的部分(如应继续修读的课程、实习、毕业论文等),其中提交毕业论文的时间应以不影响教务处关于毕业班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准。
6、公派出国留学学生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学院书面同意而不按期回国回校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者,学院将不授予我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达到以上要求和学院关于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其他有关条件后,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因时间安排不当而影响学生个人毕业和学位授予的,教务处将不负责。
7、学生出国留学回国时间应全盘考虑,不得影响学院整个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学院就业计划的上报、办理派遣手续等。因时间安排不当,影响个人就业由本人负责。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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