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休息、文化娱乐及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是育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个文明、整洁、安全、舒适的宿舍环境,不仅是广大同学的愿望,同时也是学院良好学风、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寓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公寓办公室在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院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导下,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寓各级各类管理人员,要认真贯彻“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精神,爱岗敬业,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学生公寓办公室要积极指导“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和发动广大学生参加公寓管理工作,增强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
第五条 各系、各班级导师(辅导员)有责任关心本系、本班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努力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采取综合管理,我院有关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
第七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群体积聚的场所,治安保卫、防火防盗至关重要,我院保卫部门应在业务和技术方面给予积极的指导和配合。
第八条 学生公寓的室内及公共设施全部由学院配备,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安装或放置个人家具。
第九条 学生公寓的设施配备与维修由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物业中心负责,学生公寓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收费制,所收经费全部用于学生公寓的维修和日常管理以及补充房屋改扩建所需经费不足,经费由院财务处单独立项,原则上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公寓化管理。
1、公寓楼设专人管理;
2、公寓内服务为定时打扫公共卫生;
3、值班室为24小时昼夜值班,负责传呼电话,安全保卫;
4、每间宿舍设学生宿舍长一名;
5、住宿学生卧具由学生自备。
第十二条 学生凭住宿费收据在学生公寓办理住宿手续,领取住宿证和房间钥匙,按指定房间指定床位进住。不得使用自带行李;不准自行调换或强占他人房间和床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时,住宿学生需服从公寓办公室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毕业生、休、退学的学生,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三日内搬出公寓。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校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安排床位并批准延长住宿期限。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一般不应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住宿的学生,须办理假期临时住宿证。寒暑假期间学生一律凭假期临时住宿证进出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准借用他人或使用本人床位私自留宿任何客人。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每天自觉整理内务,保持室内和个人卫生,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不准乱拉床帷,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
1、室内垃圾应及时送到指定的地点;
2、不准向窗外乱丢废弃物,随地吐痰,泼污水;
3、积极参加维护公共卫生的公益劳动;
第十八条 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我院将学生宿舍定为禁烟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生宿舍内吸烟。
第十九条 自行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整齐,不准将车推入楼内、室内。
第二十条 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私自拆卸挪动室内家具、电视、电话和其它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摔酒瓶、打麻将、赌博、传播淫秽录相、书刊;严禁饲养宠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迷信活动;严禁推销、代卖任何物品、书刊、杂志等;严禁大声喧哗吵闹或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公寓用电、用水管理规定。每个宿舍安装电表,用电限量,做到人走灯灭、电视关机。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电吹风等电器。不准在水房用长流水洗衣物、水果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及辅导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寓,需在值班室登记后进入公寓;来访客人一律在会客室会客;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反动淫秽物品带入公寓。
第二十四条 公寓实行男女宿舍分开管理。男生一律不准进入女生宿舍;除公务外,女生一般不能进入男生宿舍。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进入公寓应持住宿证,离开寝室要及时锁门、关窗,不得随意将钥匙借给他人。
2、个人物品要妥善保存,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3、公寓内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严禁点蜡烛、焚烧废纸杂物。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熄灭宿舍内顶灯,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从事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每天6:00时为最早开灯时间,23:00时为全天最晚熄灯时间。
公寓每天6:00时开楼门,23:00时锁楼门,晚归者须说明理由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在每年开学后两周内交齐住宿费,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退宿。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退宿者(不含正常毕业、休、退学者),需于申请退宿之日起两周内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公寓办公室应及时将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通知所在系,作为学生年度德、智、体综合评分,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依据之一,对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纪行为,学生公寓办公室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均应参加公寓办公室每年组织的“卫生红旗宿舍”和“卫生先进宿舍”,以及先进宿舍长等项评比活动,学院对获奖集体和个人均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违反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者,按《外交学院学生手册》奖惩办法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对违反本条例者,除做以上两项处理外,还应酌情给予勒令退宿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申请退宿的学生及被“视为自动退宿”的学生,在规定时间未离开宿舍的,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公室有权对其宿舍内的物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勒令退宿的学生不退住宿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全院住宿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