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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外交学院学生就医管理规定

外交学院学生就医管理规定
 
一、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科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学校提供的基本医疗待遇。
    二、入学前患有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学校和有关专业不予录取的疾病,残疾人的先天性、原发病疾病不享受公费医疗。入学时故意隐瞒以上疾病病史,入学后发现患有以上疾病仍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入学体检合格者,入校三个月后在学院医务室建立病历、办理公费医疗证。凭医疗证在学院医务室就医,并按规定比例交纳医药费自负费用(医务室就诊自负10%,急诊、合同医院就诊自负15%)。
四、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在学院医务室就医时需持公费医疗证就医,无证者按医药费全额付费。医疗证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证件就医者将依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并追收全部医药费用。
五、门诊就诊程序:一般疾病应先在学院医务室诊治,学院医务室因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疾病将由医师出示转诊证明,转往合同医院就医。到合同医院就医时需言明公费医疗待遇,要求医院使用公费医疗处方,学生先自付现金,然后凭转诊单,公费医疗处方及医疗费用收据三项凭证经学院医务室审核后按比例报销。未经学院医务室转诊自行到其他医院、药店、包括合同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一律自负。
六、急诊就诊程序:凡因学院医务室停诊或下班之后所发生的急症,或因休息日在家无法到学院医务室就诊者可就近到市、区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西医门诊就诊,在中医医院、联合诊所、社会办医、部队医院及未进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报销时需出示急诊病历、急诊诊断证明、急诊处方和急诊医疗费用收据等四项凭证,同时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诊疗范围方可报销。急诊报销只限首诊医院的第一次急诊用药费用,慢性病用药及中药不予报销,处方限三日用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七、住院程序:须持合同医院住院缴费通知单、本人公费医疗证在学院医务室审核、备案后到财务处借用支票。领取支票时须交纳押金:累计3万元以下借款,须交纳支票金额的10%;3万元以上部分,须交纳金额的20%,出院结账时多退少补。住院后续交款者必须持有医院正规的催款通知单。卫生部明文规定(或医院对病人及家属已言明)的自费项目,学院不再垫付。
八、未经批准和转诊、自行外找医院就医和住院,自行购买药品不予报销。
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用药一律自费;药品目录以内用药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先行由学生个人按比例负担后(负担5%),其余费用再按公费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
十、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须事先经学院医务室审批;治疗费须附明细单方可按规定比例报销(负担比例加倍),未经审批不予报销。
十一、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医用材料属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只报销所发生费用的50%(吻合器只限食道、直肠吻合术)。自费材料全部由个人负担。
    十二、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费用,学生自负5%;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自负3%。
十三、学生寒假发放6元、暑假发放12元医药费,假期期间门诊医药费自理;休学保留学籍者,全年医药费累计报销720元,超过部分自负。
十四、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美容等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学生进行包皮、腋臭等手术;扁平疣、痤疮、验光配镜、雀斑、打耳眼、割治单眼皮、面部色素沉着、瘢痕疙瘩等治疗;防疫、预防用药、预防接种(不含国家免费疫苗)不予报销。
十五、各类会议、旅游、保健的医药费以及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不予报销。
十六、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应由肇事人或肇事单位负担。
十七、其它未列条款见《外交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十八、财务处和学院医务室每个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假期暂停),在财务处报销医药费,如临时有变动,学院医务室将在网上提前通知。
十九、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条例及个人自负比例将随北京市医疗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十、本规定由学院公费医疗小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经院领导审批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等。
    2、突然之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体温39度以上)。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服毒、刎颈、自缢、淹溺、触电者。
    10、急性尿闭者。
    11、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2、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经医师认为适于急诊抢救条件者。
 
附件二:重申公费医疗报销的有关规定
报销药品范围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执行。
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普通门诊费用:
1、处方底方:
1)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如果是机打处方应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2)逐项填写各项内容,字迹清晰,书写规范,机打处方必须有医生签名;
3)诊断与用药相符;
4)提供药品收费清单。
2、收据: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财政局统一收据并加盖定点医院收费章;机打收据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检查、治疗费用和口腔科项目需附所有费用明细。
急诊、急诊留观费用(未收入院):
1、处方底方:黄色急诊处方,其它要求与普通门诊相同。
2、收据:加盖急诊章,其它要求与普通门诊相同。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与普通门诊相同。
4、诊断证明与留观证明: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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