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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为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及2024年10月最新发布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外交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章文晋奖学金、梁洁华奖学金、吴建民奖学金、翔宇奖学金、“日产保险”奖学金等奖学金项目。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所)当年度符合参评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院审批后,向各院(系、所)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

第五条 学校成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院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办、保卫处、外事办公室、团委、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等,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依据我院实际,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

各院(系、所)成立院(系、所)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所在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院(系、所)班子成员、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小组成员人数为奇数,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单位的评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所)根据有关评选要求和下达的指标完成初评推荐人选。初评推荐人选经各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材料报送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各院(系、所)报送初评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本校当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外交部,外交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管理。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学校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院(系、所)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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