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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及2024年10月最新发布《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为学院当年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情况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标准依据下发总名额、学院当年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及等级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37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每年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划分到各院(系、所)。

(二)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年向所在院(系、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院(系、所)根据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定国家助学金,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所)报送材料,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国家助学金方案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度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送外交部。

第七条 学院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购买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奢侈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消费行为或其它不适当开支消费行为;

(三)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网吧酒吧等娱乐所消费的

四)有酗酒、赌博沉溺网络游戏等不良习气的;

五)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

六)不愿意通过自身劳动解决困难

第九条  在学制限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对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经核实情节严重者,取消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追回所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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