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及2024年10月最新发布《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章文晋奖学金、梁洁华奖学金、吴建民奖学金、翔宇奖学金、“日产保险”奖学金等奖学金项目。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所)当年度参评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院审批后,向各院(系、所)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院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办、保卫处、外事办公室、团委、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1名、学生代表1名等,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依据我院实际,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全校的评审工作。
各院(系、所)成立院(系、所)评选工作小组,组长由所在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院(系、所)班子成员、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小组成员人数为奇数,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单位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所)根据有关评选要求和下达的指标完成初评推荐人选。初评推荐人选经各院(系、所)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材料报送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对各院(系、所)报送初评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本校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外交部,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经费管理。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学校为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院(系、所)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外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